读者规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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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侨大学图书馆图书续借、预约规定

2008年05月05日

华侨大学图书馆图书续借、预约规定

(2008年5月5日修订)

校图 [2008]26号

(1)图书的续借、预约服务均在图书馆主页上自助办理。读者进入校图书馆主页的“读者自助服务”栏目或在“书目查询”栏目点击“读者服务”,即进入“网上借阅服务”,可按提示自行办理图书的续借、预约。

(2)续借、预约的图书只限图书馆总馆和厦门校区分馆的图书,各院系分馆、资料室的图书暂不办理续借、预约。

(3)持有超期图书的读者不能办理续借和预约手续。

(4)读者所借图书在应还日期前可办理续借1次,续借期为15天(从图书应还日起计算)。

(5)不同校区的读者只能预约各自校区的图书,暂不办理跨校区图书的预约,请在办理预约图书时,核实图书的馆藏地点。(如:在泉州校区的读者只能预约馆藏地点为“侨总图书馆”的图书,在泉州校区取书;厦门校区的读者只能预约馆藏地点为“厦门校区”的图书,在厦门校区取书。)

(6)预约图书每次只限1种。读者预约图书时必须在相关窗口上登记本人可用E-mail信箱,所预约的图书回馆后,图书馆将通过读者提供的E-mail发送通知给预约读者。预约的图书回馆后,在出纳台保留3天,3天内如预约者未来馆办理手续,所预约的图书将自动取消,归库流通。没有E-mail的读者,请自行登录“读者自助服务”查询,图书馆不再另行通知。

(7)如有问题,请与图书馆流通总台联系解决。